大连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二)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三)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四)擅自改变邮政设施使用用途;(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