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