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