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