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