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