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