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