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