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