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