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