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

(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

(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