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