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