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