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二) 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三) 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