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验收和保修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过错以及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当地工程设防标准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本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