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验收和保修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建设工程验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