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验收和保修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及人员;(二)竣工验收过程记录;(三)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