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