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及人员;

(二)竣工验收过程记录;

(三)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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