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