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