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