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辽河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并有权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