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