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