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造。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