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