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工程采暖供热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