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适合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提供必备条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