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市规划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