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