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养护维修的;(二)养护、维修和修复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对损坏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按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