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报市、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