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报市、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