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车辆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桥涵标志牌限定的速度、高度、重量、长度、宽度的规定。

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需要通过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