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三条已修改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