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直接在路面上焚烧物品、搅拌或者存放砂浆、混凝土;
(六)清洗机动车辆;
(七)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向城市道路泼洒腐蚀性液体;
(九)其他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