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产权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在主要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