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第七条已修改下列建设项目实行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制度:(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二)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相关辅助设施;(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物;(五)电信设备、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静电灾害的设施;(六)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