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申报防雷减灾安全评价,评价的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依据之一;

(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报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防雷减灾安全评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书。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