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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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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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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