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在每年三月至四月进行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按规定商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