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十四条已修改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