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