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