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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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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