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