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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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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