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到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