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