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二)调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活动;(三)查阅、复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